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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6月
29日和静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1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法院司法活动的监督,也有利于法院实现“阳光司法”,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和决定,忠实履行职责,不断改进各方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大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旁听县人民法院案件的范围
(
一
)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件
;
(
二
)在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
(
三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质询的案件
;
(
四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办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请监督的案件
;
(
五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旁听分为集体旁听和个人持证旁听。集体旁听是指人大代表持旁听证有组织地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旁听;个人持证旁听是指人大代表个人持代表证和旁听证进行的旁听。
若人大代表与旁听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应当主动要求回避。人民法院发现以上情形的,也应当及时提出要求人大代表回避的意见。
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活动,应自觉遵守法庭规则。人大代表个人持证旁听案件,一般应提前向法院预约登记;旁听时,应主动向庭审有关人员出示代表证和旁听证。县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的旁听活动应当认真接待。
人大代表集体要求座谈的,庭审结束后由法院及时或者定期组织安排座谈。定期安排座谈的,应当安排在庭审结束后三日内进行。
第五条
集体旁听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求,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协调确定具体事宜。
第六条
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应将要求集体旁听的案件的案由、起诉书简要内容、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公诉案件的公诉人等情况在开庭前
3日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人大代表旁听案件意见、建议表》。县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活动后,对庭审活动中审判程序、庭审能力、审判作风、公诉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于旁听后
7日内交到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转交县人民法院。
第八条
集体旁听的案件,县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审结后将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复印件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给旁听的人大代表转交。
第九条
县人民法院对持代表证和旁听证个人旁听的人大代表的姓名、旁听时间、案件进行登记,每季度末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统一整理后,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县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人大代表集体旁听和个人旁听的意见、建议,并统一整理,反馈给县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县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对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第十三条
每年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两次以上人大代表旁听法院案件审理活动。邀请人员一般为
6人左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说称“人大代表”,是指自治州、县、乡三级人大代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年
6月
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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