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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办法
发布时间:[06/29 16:50]    来源:[人大常委会]    点击数:[]

2010629日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1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规范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大代表在选举产生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后,在上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的指导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按原选举区域混合编组组成代表小组。

    第三条   代表小组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小组依据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开展的各项活动为代表小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小组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一切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尊重代表权利,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第五条   代表小组根据代表的居住地,按照就近和方便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由全体代表推选一名组长和一名副组长。若干代表小组建立代表联系组,代表联系组组长由乡镇人大主席担任,各活动小组组长为成员(联络员),其中选出 1-2名副组长。小组组长负责召集代表小组会议和组织代表小组活动,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六条   代表小组应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计划要点和代表的意见制订本小组的年度活动计划,经小组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代表小组活动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政府依法推行各方面工作,促进和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第八条   代表小组活动在正副组长具体组织下进行。活动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可以采用学习、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视察、走访联系选民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

    第九条   代表小组活动每年应不少于 10次。具体的活动时间,由小组根据年度小组活动计划和实际情况确定,以保证代表小组活动的正常化、制度化。

     第十条   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代表小组组长应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组全体代表,以便代表安排好本职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准时参加活动。一般情况不得请假,如果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时,应事先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的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在活动中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小组组长归纳整理后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交有关单位和组织研究处理,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有关经济、民事、行政、刑事的诉讼案件或群众请示代表转交的有关信件,应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转有关部门处理,一般不作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

    第十三条   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情况及时向乡镇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四条   代表小组建立健全活动记录,信息通报、主要内容、参加代表姓名、活动方式等,资料建档等制度齐全。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组织和指导本级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组的活动;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可以组织和指导上级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组在本级行政区域开展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与本级人大代表小组的联系,对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给予指导,并接受相关的法律咨询。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大应加强与本级人大代表小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小组的联系,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发生变动和调离、迁出本行政区域时,所在小组应及时报告本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6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