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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和静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和静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备案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静县人大常委会
二
0
一
0
年四月十六日
和静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备案暂行办法
(
2010
年
4
月
16
日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16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办法》、《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静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
25
份):
(一)报送备案的报告
;
(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对于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亲自撰写,报告的内容要体现本人任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应实事求是,一分为二,述职述廉报告不能混同于单位的工作汇报。
第六条
述职述廉报告的主要内容
:
(
一
)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
(
二
)
依法履行职务的情况
;
(
三
)
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抓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情况
;
(
四
)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
(
五
)
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述职述廉报告报送至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报送的述职述廉报告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第八条
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本人,并送有关机关和组织。
第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收到意见后,应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并在
10
日内整改完毕。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批准后,整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对各方面工作突出被评为优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对不称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议县委予以免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和静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