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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8月
21日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12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尊严,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和效果,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制定本考勤办法。
第一条
确定列席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不得擅自更换他人。
第二条
会议召开之前或会议期间列席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时,应书面履行请假手续,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请常委会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经批准后如需另派人员列席会议的,应按要求列席会议。
第三条
列席人员列席人民代表大会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计汇总,会后向县人民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通报。必要时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时,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公布。
第四条
列席人员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计汇总,会后向县人民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通报。必要时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时,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
第五条
本考勤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
本考勤办法自
2009年
8月
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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