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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法
发布时间:[08/25 13:55]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推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办法》、 《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研究处理结果和县人大常委会对研究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时提出的,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意见。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是:围绕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就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应具有实事求是、科学准确、便于操作的特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有关报告,起草审议意见初稿,送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再送常委会主任签发。

审议意见一般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后 10日内交 “一府两院” 研究处理。

第六条 “一府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处理。

第七条 “一府两院”在接到交办的审议意见后二个月内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原则上安排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有特定期限要求的,按要求的期限研究处理并报告。

第八条 “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是: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采取措施和取得效果;对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意见,应解释有关原因。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分工加强与处理机关的联系,掌握审议意见的处理进度,了解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 “一府两院” 负责人关于研究处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对内容重要、处理难度较大的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视察、检查、调查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进行审议。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研究处理报告作审议发言,也可以就相关问题向报告人提出询问。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报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事一表决。

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获得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不满意票的,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不满意,县人大常委会向处理责任部门发《和静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通知书》。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重新处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对重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将再次进行表决。

对重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表决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质询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形成的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和静县人大常委会解释

十六   本办法 20098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