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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6月
26日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11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和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计划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
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对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县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撤销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计划草案及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计划草案的编制和计划的执行。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计划终结前完成下期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交有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工作会议,并在计划草案送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本期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四)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同时还应当提供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县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和部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视察或者进行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对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期计划执行情况;
(二)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三)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规划是否相衔接;
(五)主要目标、指标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六)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的
1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通报初步审查的意见、建议。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研究,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
10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印发全体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五)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决议落实情况;
(七)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季度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季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年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第三年第四季度,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时,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地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批准的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及有关说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的第三季度。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二十条
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听取县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后,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
自
2009年
6月
26日起施行。
第
二十三
条
本办法由和静县人大常委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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