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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5日和静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7月13日和静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修订)
(2009年3 月3 日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9 次会议审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和静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有关报告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挥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主任会议决定,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进行准备。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主任会议应及时确定举行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初步拟定会议议题。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主任会议应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等进行初步审议,并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议程、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会议的有关材料,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组织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组就会议审议的议题或某个问题进行检查(视察、调查)。并提出报告,做好会议的准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人大主席;
(三)根据需要邀请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议题时,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始终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圈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代常务委员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主任会议,逾期不报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案机关或提案人,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同议案相关的资料,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辞职请求,按照 《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或者有关方面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议案提出机关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修改并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和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
第五章 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评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视查、调查)的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各次会议拟听取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应及时制定计划,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机关通报。有关机关应按照通报进行准备,如期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如有个别调整,应及时通知报告工作的机关。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综合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由县长或副县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单项或专业性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由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将报告文本以蒙古、汉、维吾尔三种文字打印,并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仪。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可以责成报告工作的机关或部门作补充报告,或者在下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不作出决议或决定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整理会议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务委员会以“审议意见”的形式通知报告工作的机关办理。
报告工作的机关或部门对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办理结果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应当在下一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和工作情况及由本级人大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工作评议,评议办法依照常务委会有关评议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自治州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询的机关答复。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质询案提出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未作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由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出。
常务委员会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选出缺的和静县出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补选办法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涉嫌犯罪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许可。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由主任会议许可,并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七章表决和决议、决定的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审议的有关报告和各项决议、决定,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和静县主要新闻单位应当于通过的当日或次日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常务委员会的名义及时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免职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任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会议使用的语言和文字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以蒙古文、汉文、维吾尔文三种文字印发。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年3月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