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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安春明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
2011
年8
月1
日
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
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春明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27
条的规定,
2011
年
8
月
1
日
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25
次会议决定:接受安春明因工作变动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和静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对安春明同志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特此公告。
和静县人大常委会
2011
年
8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