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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姚新强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
2011
年5
月10
日
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
次会议续会通过)
根据姚新强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27
条的规定,
2011
年
5
月
10
日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23
次会议续会决定:接受姚新强因工作变动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和静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对姚新强同志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特此公告。
和静县人大常委会
201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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