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二 0 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和静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任命:
王新江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和静县人大常委会
20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