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二 0 一 0 年四月十六日和静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16 次会议审议通过。
免去:
姚晓鹏同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职务
和静县人大常委会
2010 年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