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 8月 21日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根据达·赛尔杰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27条的规定,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12次会议决定:接受达·赛尔杰因工作变动辞去和静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和静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对达·赛尔杰同志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