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二 00 九年十一月五日和静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
任命:
刘淑萍同志为和静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和静县人大常委会
2009 年11 月5 日
主题词:人事 任免 通知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各组成人员,各工作委员会,县委办、政协办、纪委办 、组织部。
和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9 年11 月5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