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 年 11 月 5 日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国强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49 条的规定, 2009 年 11 月 5 日 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国强辞去和静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对张国强同志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特此公告
和静县人大常委会
二 00 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