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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和静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条例》颁发以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思想重视,认真部署,积极实施,全县的爱国卫生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巩固自治区最佳卫生县城创建成果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同时,会议也指出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条例》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不高;环境卫生执法和检查的力度不够大,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市场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管理不到位,卫生环境比较差;农牧区改水改厕工作还需加强,部分乡镇(社区)的病媒消杀管理留有死角;爱国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要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导向作用。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各族干部群众对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采取切实有效办法,加大《条例》进基层、进社区、进农村的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和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知晓率,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动全社会文明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要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形成爱国卫生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属地管理,爱卫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依法履行工作职能。要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对一些区域相邻地块以及权限不清、工作职责交叉等问题,县人民政府要作专题研究,尽快协调解决。
三、要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完善管理体系和发挥市场运作机制着手,探索建立城乡结合部和市场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运行机制。要把社区和农村公共部位的病媒消杀纳入政府管理的范畴,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加大改水改厕力度,切实提高农牧区自来水受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要力争完成县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城区 16 个水冲式卫生公厕建设项目,并及早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四、要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要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相关办法和规定,尽快制定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卫生标准,使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条例》的执法力度,对执行现行相关规定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应及时研究具体办法,予以妥善解决,不留管理与执法的死角,确保法规的严肃性。
五、要强化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爱国卫生工作的长远发展。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建设,解决爱卫办人员和经费匮乏问题,做到机构、编制、人员、责任“四落实”、“四到位”。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同步增长机制,保证各项经费能适应文明城市建设、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
县人民政府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于2009年6月10日前,报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和静县人大常委会
20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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