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
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
2009年 月 日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监督,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常委会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相关规定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
(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五)和静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相关规定;
(六)中共和静县委员会安排的有关执法检查事项。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即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和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七条
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每年第一季度拟定,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可以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书面提出,经各工作部门报主任会议同意,列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第八条
执法检查由常委会组织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组一般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组成。具体成员名单由有关工作部门提出,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
在执法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检查方案,收集有关资料。在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可以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抽样调查、调阅有关档案资料和案卷、明察暗访等方法,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
第十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认真接受和积极配合检查,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组织学习、宣传动员、进行自查,并在组织检查之日前十日内将有关自查情况书面报送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同时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报告。
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十三条
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改进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工作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委会作出报告,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常委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予以撤职或罢免:
(一)拒绝或者妨碍执法检查的;
(二)隐瞒其实际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阻挠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者打击报复的;
(四)不执行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
(五)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又不报告说明的。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严格自律,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对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知情者可以向执法检查的组织者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