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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09-04-09 14:15:04] 点击次数:[]

和静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9年 月 日和静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行为,推动预算审查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更好地发挥财政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政府举债、财政担保,县人民政府均应报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预算支出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本年度收支科学预测,在法定时间内编制新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预算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在法定的时限内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交财政部门汇总、审定。

  第六条   编制和汇总预算。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决算收支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统一规定的科目填报汇总。

第七条   各乡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的初审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的审查,应坚持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委托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听取关于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情况的专题汇报。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初审的预算草案包括预算收支总表、收入分级表、收支明细表、各部门预算表和预算草案说明书。

  第十一条   预算草案审查的重点。

   ()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预算收入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是否有稳定可靠的来源;

   ()预算支出是否体现了国家有关财政政策,是否做到了保证人员经费开支及必要的刚性支出,计算是否与预算方案相一致;

   ()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留有余地,总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的设置是否合法、可行;

   ()预算编制是否按复式预算统一编制,预算收支的各项指标计算是否准确;

( )实现预算的措施是否得当,切实可行。

 

第四章    预算的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再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大会通过的关于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政府提交大会批准的预算草案报告应保证人大代表人手一份,第十条规定的四个基本表格应向主席团成员及各代表团提供。

  第十四条   建立预算修正案程序,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的质量。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关于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代表 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关于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决定修改的预算草案、议案,须提交大会表决的,应先表决修改预算草案的议案,再就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批准本级预算。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后,县人民政府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收到批复后,应在 15日内书面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以上批复件均须呈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按时拨付预算资金,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间的资金调剂,不得随意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对预算内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使用预算内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报情况;同时,县人民政府应向人大常委会作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总预备费动用,应严格按法定时限及用途使用。预算年度终了,应将其使用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说明。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县级财政预算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 8月至 12月之间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报县级预算调整情况(包括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县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政府财政部门须将县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财政部门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预算部分变更的调整方案报告后,经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调整方案,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视为财政预算部分变更,均需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实际调减预算收入幅度 1%以上、或者额度在 100万元以上的;

   ()实际增加预算支出幅度 1%以上,或者额度在 100万元以上;或者调增总额不足 1%,但行政管理费及其它支出中的房修费、购置费、接待费等开支增加在 20%以上的;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法定支出,在执行中压减了数额未予确保的;

   ()增列新的支出项目或削减预算内有关项目,用于增列新项目支出,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超出± 5%范围的(增人增资、办案经费及机构改革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预算部分变更决定的监督,及时掌握情况。县人民政府应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就此作出重点说明。

 

第六章    决算的审批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 6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决算草案应按照县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提交的决算草案,应包括财政决算收支总表、最后调整的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财政支出决算明细表、上级部门拨付专款明细表、部门决算表和决算草案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对审计出来的问题要依法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并限期依法纠正。县人民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调阅“财政同级审”的审计报告底稿,并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批决算前,应授权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对年度决算提出审查报告,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决算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在 15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决算应同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章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一)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在年初编制非税收入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年终必须据实编报非税收入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并同时提供非税收入收支总表和收支明细表。

  第三十三条   完善征收管理方式,一切收费由财政部门监管。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严禁超范围、越标准征收,也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审查监督的重点:

  (一)非税收入是否由财政部门在规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二)非税收入是否建立了预决算的管理制度;

  (三)非税收入支出是否合理,有无自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减免等违纪和超越财力透支的问题;

  (四)非税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存在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的问题;

  (五)非税收入相应的支出、预算安排是否合法。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对非税收入收支做好审查监督工作。必要时,可责成政府审计部门对非税收入收支以及预决算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本规定、编制虚假预算和决算,擅自变更批准的预算及逾期不报送有关材料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损失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其职务;

(二)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     日起施行。

四十      本办法由和静县人大常委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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