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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认识
发布时间:[04/08 12:02]    来源:[人大法工委]    点击数:[]

一、错案及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概念及运作的方式。

1 、错案及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概念

错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所办结的,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处理,应当予以纠正的案件。

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群众来信来访、上级转办、工作评议等方式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结的案件存在问题,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转交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自己予以纠正,并依照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责任人予以追究的监督制约机制。

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监督主体是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

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

监督的客体是“一府两院”执法行为。

2 、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运作方式

错案责任追究的监督方式,采取人大及其常委会不直接纠错,通过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或者建议,交“一府两院”依照法定程序限期查处的方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一府两院”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则责令“一府两院”重新查处或者转交检察机关查处。

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一府两院”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则责令“一府两院”重新处理或者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制定统一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一府两院”根据县委的批示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分别制定出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行办法。

二、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 ,事实依据。

1 、法律依据

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搞错案责任追究没有错。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基础是个案监督。《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看出监督法对个案监督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即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搞,换言之就是可以搞。再说明白一点,就是能否搞个案监督及如何搞,法律没有规定游戏规则,我们自己可以制定游戏规则,但不得违反《宪法》和《监督法》的基本原则。

2 、政策依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更加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反复抓,一抓到底,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执法机关把案件搞错了,自然会损害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就是把搞错的案件纠正过来,还人民群众一个公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

3 、事实依据

我县是信访大县, 2009 年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和信访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采取人大领导包案的形式承办了哈尔莫顿镇觉伦图尔根村“一林多证”群体性信访案件和吴明贵因“教育八配套”工程拖欠红砖款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通过联合办访,成功地处理了这三起涉法涉诉和群体性信访案件。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办证行为和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确实有问题。我们发现了问题、纠正了问题 ,还人民群众一个公道,最终使人民群众得到了满意。虽然还没有处理责任人,但这三起信访案件成功处理,从另一个方面讲是对这三起执法行为进行了个案监督。因为人大信访工作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实施监督、履行人大职责的重要环节。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讲,人大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目前我县严峻的信访形势对人大工作的要求。

三、依法办事与制度创新的辩证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人言必称依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东西,就不能动,否则,就是违反了“天条”。这样其实是自缚手脚,导致无所作为。这种思维和工作习惯,是典型的思想僵化。法律、法规是人制定出来的,并且也不可能规定好所有的行为方式和内容、程序。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有一个对事物的认知过程。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的,即现实先出现某种社会关系才出台相关法律来予以调整。我国法律的制定过程是,先出台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政策,政策在实践中检验成熟后,上升为法律。所以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盲目崇拜法律。否则,既有的东西都不能变,都不能动,就不会有新的创造和发展。此外,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一个创新的过程。这里的关键在于,不是否定法律、法规,否定依法办事,而是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要有创新思维,发挥好主观能动性,积极创造和大胆汲取新鲜经验。要自觉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特别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一些固有思维和习惯,以超常的勇气和开放的心态,敢想敢干,并通过法律程序和途径,提出创制和修改法律法规的议案、创新监督形式和方法等,使思维观念和工作紧扣时代脉搏,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

四、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意义。

首先,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巳基本形成。从我县来看,随着依法治县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学法、用法、守法的风气逐步形成,执法人员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能力得到提高。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的法制建设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不相适应,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危害了我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这些问题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错案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活动中随意性较大,以致执法中出现漏洞和错案。因此,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必要的,也是加强我县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际步骤和措施。

    其次,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的主体要靠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的运行要靠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律来维护,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是靠法律来实现。在市场经条件下,党和国家对社会事务的领导,既要靠政策办事,更要依靠法律办事。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就是要进一步保证执法人员,更好地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三,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实现“依法治县”战略目标的有力手段。目前,我县实施“依法治县”的方针,巳取得很好的效果。各项工作正在纳入法制轨道。行政、审判、检查机关和绝大多数执法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办事,赢得了群众的支持。但也确有少数执法人员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致使在执法过程中办错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还引起群体性上访,造成很坏的影响。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通过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和相应的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对执法过程中的过错和责任追究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增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感,促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更加自觉地严格执法,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防止和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以提高我县“依法治县”的水平。

第四,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密切党和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有效途径。一个错案的发生,它影响的决不只是一个受害人,更主要的是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讲,纠正错案 ,就决不仅仅是一个业务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们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既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支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必须深刻认识到,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不严等于废法,违法不究等于乱法。只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尊严,树立起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秉公执法、依法办案、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才能保持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我们的各项事业立于不败之地。

                                              ( 李建国   供稿 )